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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 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 給付者,不符合上開有關加保之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自 111年5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7.15. 勞動保2字第111015046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15日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
    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
    付者,不符合上開有關加保之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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