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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具休閒農場負責人身分,其農保資格及全民健康保
險適法身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12.31. 農輔字第109025500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說明:
一、按農保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以農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
險,故自 78年6月30日訂定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
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即規定,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者為農民參
加農保之資格條件之一。申言之,農民除持有農地並實際從事農業生
產外,亦須符合未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條件,始得參加農保。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
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
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
經營。」次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下稱休農辦法)第25條規定,
休閒農場於農業用地設置「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農產品加工(釀造
)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休農辦法第
21條第1款至第4款參照),應依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編定
或核准使用,且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
饋金,即設置前開 4款設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另依同
辦法第23條規定,設置前開4款設施之農業用地須達一定規模以上。
三、綜上,農保被保險人具休閒農場負責人身分,其經營之休閒農場如係
結合農林漁牧生產之農業經營型態,應確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自
產自銷原則者,得繼續參加農保。但倘休閒農場設置有休農辦法第21
條第1款至第4款休閒農業設施時,因其部分經營屬性已變更為非農業
使用,則該休閒農場負責人應視為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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