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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止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01.05. 農輔字第10902523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5日
說明: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9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
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
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
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
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
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略以,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二、本案廢止「○○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之行政處分,並未依前開規
定記載處分相對人、法令依據及送達相對人等,請依上揭行政程序法
規定辦理。其中有關送達相對人一節,因本案原處分相對人甲君已過
世,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乙君在案,倘其有繼承人,則本案廢止處
分應同時送達其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又於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前,是
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通知渠等陳述意見,併請貴府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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