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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促參案件開發面積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5.31. 台財促字第11125516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31日
主旨:所詢促參案件開發面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5月12日經商字第11100040500號函。
二、查促參法第 13條第1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
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
業所需用地,並未規範建築用地方得納入範圍,惟範圍內土地仍應依
其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三、所詢案件開發面積認定,請依前揭說明逕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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