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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本會99年10月11日中選法字第099000739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06.29. 中選法字第11135502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9日
    因應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10條規定,候選人繳送之政見稿於
    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旨揭函文內容因與前開規定未合,爰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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