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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會82年9月27日中選一字第4825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06.02. 中選務字第11131501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日
    一、因應 110年6月2日修正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其中第15條第1項第9款增訂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
      (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
      申報表之規定,本會82年9月27日中選一字第48254號函,因與新法令
      未合,爰停止適用。
    二、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3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
      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
      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
      理。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
      選舉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如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第 1項規定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屬表件不合規定情形,依上開
      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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