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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之適用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111.06.02. 中選法字第11135501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日
    一、依本會第 571次委員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決議所確認之法制見解辦理。
    二、有關政黨連坐裁罰案件,應以基準第 5點第1項,加計第3點(選舉種
      類)、第 4點(罪名)所定(最低)金額之總和,為裁罰最低金額後
      ,如依第5點第2項酌量加重或減輕其處罰時,應具體審酌政黨應受責
      難之程度、所生影響、所受政府公費補助金額多寡及資力,且應於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第1項法定裁罰額度內(50萬元以上5百萬
      元以下)為之。本會101年8月17日中選法字第1010023248號函釋及類
      同個案函示之法律見解,與此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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