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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 111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
由貿易協定」之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11.06.29. 貿服字第1110152026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9日
主旨:公告自 111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
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之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尼加拉瓜政府 110年12月15日片面廢止「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
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下稱 WTO)代表團
亦已通知尼國駐WTO代表團及WTO秘書處,我國無限期停止施行臺尼FT
A,並自111年7月1日起生效,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本局96年12月21日貿服字第09600166520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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