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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證券承銷商得認購其受託辦理承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現金增資股
票之情形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8.03.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8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3日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承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現金增資案件,於承
銷期間屆滿後,得以特定人身分,認購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票
,惟經限制上市買賣者,不得為之。又證券承銷商如與發行公司間有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不得為前開上市
、上櫃或興櫃公司股份之認股人。
三、證券商除於依前點規定認購現金增資股票外,亦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規定以原股東身分,按持股比例承購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現
金增資股票,並應確實遵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八月二十六日(八七)台財證二第0二一八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
年八月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0三八二九八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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