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院所詢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07.20. 法律字第111035093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20日
    主旨:有關貴院所詢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1年6月16日院臺規移字第1110019202號移文單轉貴院111
      年6月14日中院平刑勤109訴2811、111訴270字第1119007199號函辦理
      。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
      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蓋法規命令係對不特定人民所制定
      之法規範,自應對外發布,使人民周知及遵行,以確保人民知悉之可
      能性(陳敏著,行政法總論,105年9月修訂9版,第540頁參照)。又
      本法所稱「政府公報」,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
      )、定期性(包括按季、按月或按週發行者)、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
      書而言(本部89年7月28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1次會議結論、106
      年 4月6日法律字第10603504750號函參照)。至於是否僅以刊登於「
      全國性政府公報」為限,而不得僅刊登於「單一地方政府公報」,本
      法並未另作限制。就此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無論係地方政府公報抑
      或全國性政府公報皆具備有上述公報之特性,法規命令之發布,經刊
      登於地方政府公報,亦符合本法所定之發布程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
      145 號判決參照);亦有認為中央機關發布之法規命令僅刊載於地方
      政府公報者,不符本法之法規命令有效成立之基本要件(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併供貴院參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