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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民國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 ;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09期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7.08. 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8日
    主旨: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
       文 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09期(另見總統府
       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本(111)年7月4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17511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業經本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總統令公
      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
      規動態項下。其中除服務法第12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
      日施行(施行日期為本年 6月24日)。茲為配合上開服務法修正公布
      ,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服務法第 12條第2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得
         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
         及每週休息日數;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得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
         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行政院得配合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二)依服務法第 12條第3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
         就所屬機關(構)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情形,分別訂定延長
         辦公時數上限。
      (三)依服務法第 12條第6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
         針對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公務員,於維護渠等健康權之
         原則下,訂定符合釋字第 785號解釋意旨之勤休規範,或授權
         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四)依服務法第 13條第4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
         就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人員,分別訂定公務員請假之假別
         、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依服務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公營事業機構
         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訂定經商及兼職相關事項辦法。
      (六)依服務法第 26條第2項規定,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就所
         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
         應列冊並送本部備查。茲檢附「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
         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調查表」,請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
         管機關依式填列並於文到1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七)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
         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本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
         例彙編 108年12月版本)本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
         停止適用,各機關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
         務法規定辦理。
    三、本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置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項下(https://www.mocs
      .gov.tw/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5) ,併請貴
      機關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
      修正後之版本為準。
    附件-公務員服務法(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pdf 附件-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初任人員適用).pdf 附件-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現職人員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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