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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
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8.04. 金管銀合字第11102723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4日
主旨: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
序,請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係屬重大性資本支
出,為求昭信社員暨衡量次年度財業務之規劃,信用合作社須辦理編
列全年概約預算,由理事會通過後,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
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倘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於一定金額內辦
理營繕或購置者,其全年營繕或購置金額仍應於該全年概約預算內為
之。
二、財政部84年12月6日台財融字第84788106號函、85年2月17日台財融字
第85508265號函、85年4月29日台財融字第85517773號函及85年10月2
2日台財融字第85548068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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