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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 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事項之變更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8.08. 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8日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專營或兼營以網
    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
    業人,未依 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之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規則第 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者,
    於 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
    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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