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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該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疑義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7.27. 勞動保3字第111015048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27日
主旨:有關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該員參加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7日保企法字第11160005131號函。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年7月2日勞保2字第0970013463號
函略以,為保障派赴海外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
聘於海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
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同條
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自本( 111)年5月1日施
行,為使制度穩定銜接,延續上開函釋,以確保派赴國外到職者之工
作安全意旨,爰旨揭投保單位得以負擔全額保險費,為於國內僱用,
嗣派赴國外到職之本國籍員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
保),加保作業及保險效力比照災保法第 9條自願加保對象,準用同
法第13條第2項及第4項與其施行細則第12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辦
理。
四、至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並於國內到職之員工辦理參加職保,嗣經派遣出
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如其與投保單位間僱傭關係存續,並未
離職,且無災保法施行細則第13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不
得辦理退保,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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