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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滿15歲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7.05. 勞動保3字第11101503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5日
主旨:有關未滿15歲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
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7日保企法字第11160005131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所屬機構為投保單
位,參加勞工保險。前開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
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次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8條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
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考量旨揭人員於災保法 111年5月1日施行前,業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參加勞工保險(含職業災害保險);災保法施行後,為延續提供旨揭
人員(含新進接受訓練者)訓練期間之作業安全保障,爰政府登記有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得比照災保法第
8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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