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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或一次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
給付,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
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其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及得否請領失能
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疑義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7.01. 勞動保3字第11101503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1日
主旨:有關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或一次請領終身無工作能
力失能給付,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其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計算及得否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7日保企法字第11160005131號函。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年1月3日勞保3字0930065084號令
及 98年1月6日勞保3字第0970035565號函略以,勞工保險(下稱勞保
)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因其
原有保險年資於請領老年給付時業已結清,故該等人員參加職業災害
保險,為新的保險關係,如於再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於請領
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時,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年資及投保薪資不予
併計。
三、據此,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111年5
月 1日施行前,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下稱職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為制度銜接,其
請領職保相關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仍應依上開令(函)釋,領取
勞保老年給付離職退保前之月投保薪資,不併計入再參加職保後之月
投保薪資計算。
四、另災保法施行後,鑑於職保與勞保屬各自獨立之保險體系,被保險人
於災保法施行後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係就勞保之原有保險年資予以
結清。爰其再從事工作參加職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於
依災保法第 28條第2項規定計算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時,不受
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影響,其離職退保前之月投保薪資應予併計。
五、又被保險人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遭遇普通傷病事故致失能,經評估
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請領勞保失能給付,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
從事工作參加職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其98年1月1日勞
保年金制度實施前之勞保年資,於其請領上開勞保給付時已結清,爰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災保法第43條第3項或第49條第5項規定,
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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