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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總處 111.08.03. 主基字第11102013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3日
主旨:修正「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並自即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說明:
一、鑒於財政紀律法108年4月10日公布施行前、後通過法律或自治條例設
立新基金等衍生法律適用疑義,經參照相關法理見解及實務需要,修
正旨揭執行原則,以利明確依循,維持財政紀律。
二、檢送修正後之「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及
修正對照表各1份。
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
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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