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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充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8.19. 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19日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
    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但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
    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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