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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廢止「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1.08.23. 環署綜字第111111333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23日
    主旨:公告廢止「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交通部 111年7月11日交總字第1115009656號函暨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第4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於85年
      4月12日以(85)環署綜字第18057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開發單位因
      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曾於 103年提送「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
      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經本署於103年12月4日以
      環署綜字第1030102592號公告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
      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85年4月12日(85)環署綜字第18057
      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
      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
      申請變更。」在案。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111年7月11日交總字第111500
      9656號函說明「民航局考量臺灣地區航站建設與運量評估宜有整體規
      劃,且當時各航空公司無復航新竹航線意願,遂於 88年6月29日陳報
      本部暫緩辦理新竹航空站新建計畫,經本部於88年8月5日同意在案,
      且據該局表示已無繼續推動之必要,亦自88年8月5日迄今未有實質開
      發行為」。
    三、開發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申
      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
      及監督列管。
    四、本署於 111年8月9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原環境影
      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如
      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影響評
      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及污染
      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署85年4月12
      日(85)環署綜字第18057號公告及103年12月4日環署綜字第1030102
      592號公告之審查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
      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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