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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
新台幣債券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9.12.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6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12日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
證券範圍。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述債券,請求於海外贖回者,視為投資本金
之匯出,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載於
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日
(八六)台財證(四)第四九00四號公告,依本會一百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0三八三六六七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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