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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9.08. 部法二字第111548878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8日
    主旨:關於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之處理方式,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 2條規定:「……(
      第2項)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
      委員及第 6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
      定之,……(第6項)第2項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
      選產生之……。」依上開規定,考績委員會應由當然委員、指定委員
      及票選委員共同組成,以協助機關首長為公正客觀之考核,落實考績
      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
    二、次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該法所稱留職停薪,係
      指公務人員因特定事由,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
      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按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已屬暫離職務之不在職狀態,實際上無從
      從事考績委員會委員之職掌事項,是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具
      前開組織規程第2條第6項所定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權(含參選
      權及投票權),至考績委員會委員倘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應即卸
      除其委員身分,始符合考績委員會之制度設計目的。另上開委員卸任
      後所遺缺額如係指定委員者,得由機關首長另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如係票選委員者,則應由候補人員遞補,又倘無候補人員,於考績
      委員會之組成人數及指定與票選委員配置比例符合前開組織規程第 2
      條第2項及第6項規定之前提下,得由機關衡酌是否辦理補選,否則即
      應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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