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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商港法」第53條第1項所稱「必要之應變措施」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11.09.14. 交航(一)字第1119800253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14日
核釋「商港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必要之應變措施」如下,交通部
航港局得視個案情形,命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採行一種或數種:
一、限期提報船內殘油抽除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
之措施。
二、限期提報船上貨物及其他物件或已落海物件之打撈移除計畫。
三、限期提報船體及其殘骸移除計畫。
四、限期完成交通部航港局審核通過一至三計畫之執行。
五、加強船舶及貨物之繫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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