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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加強不動產授信風險之控管,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對於中央銀行、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列之缺失態樣確實檢討改善,及增訂徵授信作業檢核 機制,並自112年起每年辦理1次專案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9.14. 農授金字第111501207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14日
    主旨:為加強不動產授信風險之控管,請貴會對於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提列之缺失態樣確實檢討改善,及增訂徵授信作業檢核機
       制,並自112年起每年辦理1次專案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中央銀行業務局111年7月8日台央業字第111
      00256542號函副本,及111年7月26日金融監理聯繫小組第65次會議紀
      錄辦理。
    二、查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年上半年對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不動產授信檢查之缺失態樣,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農業金庫)111年7月11日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113351422號函,請貴
      會確實遵循相關規範在案。
    三、另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期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授信檢查,發現
      投資客利用銀行融資炒房,該會已促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綜整其行為模式與態樣,並研訂「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
      申貸機制」,農業金庫111年8月23日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113351646
      號函知貴會確實依防範機制注意辦理。
    四、為落實信用部對不動產授信控管,請貴會除依前開缺失態樣確實檢討
      改善,及配合防範投資客炒房外,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中央銀行管制之不動產授信,應增訂徵授信作業檢核表,
         檢視有無違反規定,並確實評估授信案件妥適性,其重點如下
         :
         1.購地貸款:
          (1)貸款成數是否符合規定、未動工興建是否保留 1成動工款
           。
          (2)是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3)所購土地尚未動工興建,展期時貸款餘額超逾規定成數之
           差額,是否約定於調整期(最長1年)內全數收回。
          (4)是否徵提興建計畫、銷售計畫及償還計畫,並確實評估放
           款屆期本金收回之可行性。
          (5)興建計畫是否詳列具體興建期程。
          (6)借戶是否切結於一定期間(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動工興
           建,及一定期間屆滿尚未動工,逐步收回本金,並採階梯
           式逐年加碼計息之方式。
          (7)借款期間是否逾自訂購地貸款年限(含原貸期間)之上限
           。
          (8)是否藉由借新還舊、代償他行、更換借款人等方式,規避
           貸款年限上限及最遲動工興建期限之規定。
         2.購屋貸款:
          (1)貸款成數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核予寬限期或其他寬鬆授信
           條件。
          (2)是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3.餘屋貸款:
          (1)貸款成數是否符合規定。
          (2)是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3)是否徵提銷售計畫及償還計畫,並確實評估放款屆期本金
           收回之可行性。
          (4)是否藉由展期或核予其他寬鬆授信條件方式,規避本金償
           還。
      (二)此外,為控管投資客授信風險,辦理購屋貸款除依前開檢核事
         項外,另應將下列事項列入檢核項目(含非屬中央銀行管制之
         購屋貸款),並嚴禁信用部授信業務人員參與或涉入建商、代
         銷或仲介業者炒房所舉辦之炒房相關活動,及避免受理該等來
         源案件:
         1.是否查證借戶購屋係供投資或自住,並依其用途分別訂定差
          別核貸條件。
         2.借戶之工作及財力與其購屋標的是否相當,有無查證其真實
          性,年度收入與報稅所得相差甚鉅者,是否徵提其他佐證資
          料,及分析與所得之關聯。
         3.整批建案房貸案件,借戶所提供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與
          同建案之買賣契約是否有顯著異常。
         4.借戶是否於短期內頻繁買賣房屋,或所購買之房屋於短期間
          頻繁交易,買賣價格有無明顯偏離市場行情。
         5.辦理非屬中央銀行管制之購屋貸款,是否有寬限期屆滿再申
          請變更授信條件,或以代償他行、更換借款人之方式,藉以
          延長寬限期規避償還本金。
    五、自 112年起,貴會除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查核外,每年另應辦理1次不動產授信業務
      之專案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六、副本抄送農業金庫,請增修徵授信檢核表與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相關
      作業範本,以供信用部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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