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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北門分院轉型多元長照資源中心委託民間經營
管理案」國有土地及建物撥用程序,是否符合促參法第13條及第15條要件
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9.06. 台財促字第111255275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6日
主旨:所詢「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北門分院轉型多元長照資源中心委託民
間經營管理案」國有土地及建物撥用程序,是否符合促參法第13條
及第15條要件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8月25日府社照字第1111070123號函。
二、旨案申請須知第1章1.4明定旨案用地範圍係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
重港小段138–2等17筆土地,惟投資契約第7章7.1營運標的物及範圍
除上開17筆土地外,尚包括座落其上之建築物,且另有代為管理維護
之12筆土地。
三、旨案公告時之用地範圍為促參法第13條所稱公共建設用地,倘座落於
該用地範圍之公有建築物併同提供民間機構使用,自得依促參法第15
條規定辦理撥用。
四、至投資契約約定之「乙方代為管理維護範圍」,非促參法第13條所稱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其申撥程序請另循國有財產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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