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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有關「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將以設定負擔取得融資 以辦理減資後,申請股票上市(櫃)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9.26. 台財促字第111255296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6日
    主旨:所詢有關「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將以設定負擔取
       得融資以辦理減資後,申請股票上市(櫃)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9月7日萬資營字第1110900100號函。
    二、促參法第33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
      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之限制。有關股票公開發行或申請股票上市(櫃
      )相關程序,請依該法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三、來函所稱履約期間擬降低資本額事,促參法未明文規定,請依公司法
      及旨案投資契約約定辦理。貴公司如欲轉讓、出租、設定負擔因興建
      、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應依促參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經
      主辦機關同意始得辦理;另同法施行細則第64條與第78條有關營運資
      產、設備之定義及須不影響公共建設之正常運作等條件,以及公共建
      設於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
      註記,併予提醒。
    四、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本部投資契約參考條款 14.7第1款載明,乙方
      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時,甲方得視融資需要,依前點各條文規定,同
      意乙方將其因興建、營運而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設定負擔予融資機
      構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惟所取得融資資金用途,宜於融資契約中要求
      為該案興建或營運之需,以符專案公司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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