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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淡水之開發係將海水引至陸地後予以淡化處理。海淡水之開發係以給水
為目的,可提高供水穩定度,具給水事業屬性,故為「水利法」第 3條規
定之水利事業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10.12. 經授水字第111202142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海淡水之開發係將海水引至陸地後予以淡化處理。海淡水之開發係以給水
為目的,可提高供水穩定度,具給水事業屬性,故為水利法第三條規定之
水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