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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 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 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工 程類型及設施,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10.14. 勞動發管字第1110521444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
    之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
    ,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工程類型及設施,列舉如附表。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00五0三九一七一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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