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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領有獎助學金並於指導教授指示下所進行研究之著作權歸屬問題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9.29. 電子郵件字第11109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9日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除本法第11條之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
第12條之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均係由實際上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
,依本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先予敘明。
二、所詢研究生領有獎助學金並於指導教授指示下所進行研究之著作權歸
屬問題,如您與指導教授間非屬上述職務完成或出資聘人關係,且該
指導教授僅給予觀念的指導,而係由您自己完成著作(例如新儀器的
設計圖檔)者,則您為設計圖檔之著作人,可依本法享有、行使著作
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如果該指導教授不僅給予
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設計圖檔的創作,則該指導教授與您就自
己創作之部分如可分離利用,則可能各自享有著作權(需個案判斷)
,如各自創作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時,則成立共同著作,共同享有該
著作之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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