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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涉及水土保持事宜認定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11.09.29. 農授水保字第11118136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9日
    主旨:有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涉及水土保持事宜認定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土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11年9月20日土力字
      第1110920002號函辦理。
    二、本會前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108年7月24日修正施行將「水土保持
      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格式,以111年7月
      4 日農授水保字第1111865244號公告修正標題為「水土保持計畫內容
      (未登記工廠補辦特定工廠登記適用)」在案。
    三、據此,爰配合修正相關函釋,並重新規定如下:
      (一)山坡地範圍內之未登記工廠,由工廠登記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同意列入輔導者,有關水土保持事項,水土保持義務人應
         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二)如屬水土保持法 83年5月27日公布施行前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
         為,得參照本會105年5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1051856428號函辦
         理。
      (三)未登記工廠之興建,實際上仍屬開發建築行為,雖依「工廠管
         理輔導法」申請未登記工廠補辦特定工廠登記時,無需依建築
         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惟仍應比照本會105年4月18日農授水保
         字第1051856551號函意旨,其涉及水土保持計畫之開發種類仍
         以「開發建築用地」認定。
    四、本會 105年12月22日農授水保字第1050248316號(停止適用)函及99
      年10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292號(停止適用)函,停止適用。
    五、檢附前開各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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