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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或核備之期限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9.30. 勞動條3字第11101409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30日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或核備之期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32條第4項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
      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40條
      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
      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包括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
      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
      備。
    二、雇主如因上開事由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停止勞工假期使其繼續工作,
      本應於使勞工延長開始後或使勞工停止假期事後24小時內報送當地主
      管機關。惟雇主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因故無法受理時,
      因有通報之事實,仍符上開規定;至通報截止期限如屬當地主管機關
      之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報
      。另前開通報,不限以紙本或特定形式報送,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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