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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
,如該眷屬另請領前開保險之年金給付,或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
金加發眷屬補助時,其加發眷屬補助發給疑義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9.15. 勞動保3字第11101505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15日
主旨:有關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
補助者,如該眷屬另請領前開保險之年金給付,或另由其他被保險
人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時,其加發眷屬補助發給疑義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7日保企法字第11160005131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分別稱勞保及職保)失能年金
加發眷屬補助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被保險人遭遇失能事故請領失能年
金給付者,如其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為避免賴其維生之配偶或子女
之生活亦受該失能事故影響,爰勞工保險條例第 54條之2及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4條明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各款
條件之一所定眷屬時,得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三、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旨揭被保險人之眷屬如已另請領勞保
、職保年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
發眷屬補助者,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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