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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 受在職進修訓練人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9.14. 勞動保3字第11101505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14日
    主旨:有關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
       單位接受在職進修訓練人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7日保企法字第11160005131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
      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
      ,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旨
      揭機構或單位應依前開規定,為在職進修訓練人員辦理參加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以保障渠等參訓期間之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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