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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 死亡事故,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惟遺屬未申請遺屬年金或 遺屬津貼,於該法施行後,得否依第 103條規定選擇適用該法或勞工保險 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疑義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9.02. 勞動保3字第11101505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日
    主旨: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
       業災害死亡事故,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惟遺屬未申
       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於該法施行後,得否依第 103條規定選擇
       適用該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疑義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7日保企法字第11160005131號函。
    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103條規定略以,被
      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前之同一保險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
      保險給付者,仍適用該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者,得選擇適用災保
      法或前開條例之規定請領給付。另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
      年1月29日台80勞保二字第31048號函略以,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係死
      亡給付內不同項目,兩種性質不同,得分別請領。爰旨揭死亡事故,
      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者,依前開函示意旨,並為強化遺
      屬之給付權益,於災保法施行後,旨揭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條規定,
      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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