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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
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稱「訴追」之涵義,釋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10.04. 農授金字第11150744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4日
主旨: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
處理辦法第 7條第1項第4款所稱「訴追」之涵義,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財政部84年12月20日台財融字第84791900號函,有關訴追之函釋,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年6月22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9471號
函停止適用。
二、為求逾期放款列報之正確性,旨揭「訴追」涵義仍援用前開函規定,
指農漁會信用部為確保債權,對主、從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或對主
、從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放款本息延滯未逾列報逾期放款
之規定期限,僅係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或督促程序者,免列報
逾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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