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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0.25. 金管銀法字第111027313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一、為配合國家重點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商業銀行投資於下列產業,核
屬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
(一)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
業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
(二)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
防及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0六
一000五八00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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