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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人股東一人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清算人之選任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發文字號:經濟部商業司 111.10.04. 經商五字第111024279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4日
一、按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
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且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
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參照)。
準此,單一法人股東公司,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係透過董事
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之,並無股東會之設置。至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
董事會之成員董事及業務監督機關監察人,仍係由該單一法人股東指
派。
二、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
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322條規定參照)。單一法人股東公司
決議解散清算,因本無股東會設置,自無從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又
原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及董事)已因公司解散而不復存在,是以此
一「已不復存在」之董事會亦無從代行股東會職權選任清算人。至於
清算人因係取代董事組成之董事會而為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故
其另行指派亦應由單一法人股東為之,方符前開第 128條之1第4項及
同法第322條所揭櫫尊重股東選定之規範意旨。
三、準此,來函所詢事宜,請依本部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4800號
函及103年11月3日經商字第1030212845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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