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貴管促參案件欲納入委託經營鄰近公園範圍之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10.18. 台財促字第111255324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主旨:所詢貴管促參案件欲納入委託經營鄰近公園範圍之疑義,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市公所111年9月30日彰市城觀字第11100416
      60號函辦理。
    二、依促參法第 5條規定,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並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請確認貴公所已取得彰化縣政府
      之授權及執行範圍。
    三、又依來函,旨揭鄰近公園非屬原公共建設範圍內,僅係甄審會議中甄
      審委員要求民間機構負擔公園景觀改善工程之意見,惟依促參法第44
      條規定,有關促參案件興建營運範圍變更,非屬甄審會之任務,合先
      敘明。
    四、旨揭公園倘經評估,有興建營運需求,建議可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採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方式辦理,惟仍須依前述第二點規定辦理相關
      授權事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