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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貴管促參案件欲納入委託經營鄰近公園範圍之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10.18. 台財促字第111255324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主旨:所詢貴管促參案件欲納入委託經營鄰近公園範圍之疑義,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市公所111年9月30日彰市城觀字第11100416
60號函辦理。
二、依促參法第 5條規定,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並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請確認貴公所已取得彰化縣政府
之授權及執行範圍。
三、又依來函,旨揭鄰近公園非屬原公共建設範圍內,僅係甄審會議中甄
審委員要求民間機構負擔公園景觀改善工程之意見,惟依促參法第44
條規定,有關促參案件興建營運範圍變更,非屬甄審會之任務,合先
敘明。
四、旨揭公園倘經評估,有興建營運需求,建議可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採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方式辦理,惟仍須依前述第二點規定辦理相關
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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