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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辦理公有土地撥用相關事 宜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10.14. 台財促字第111255321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主旨:有關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15條辦理
       公有土地撥用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
    說明:
    一、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15條規定辦理公有土地撥用時,倘其用地範圍之
      公有建物,擬併同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者,得依前述規定辦理
      該公有建物撥用,並建議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取得該公有土地及建
      物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倘未能於公告前取得,應於公告招商
      文件及契約草案載明主辦機關取得及交付民間機構之時程與配套措施
      。
    二、另規劃交由民間機構代為管理維護之公有土地,倘非促參法第13條所
      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申請撥用程序應另循公有財產相關法令辦
      理。
    三、申請撥用公共建設所需國有不動產,請依本部國有財產署111年10月3
      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1135014460號函(詳附件)載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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