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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貴府與尚○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民間自行規劃『銀山莊渡假
會館』案申請參與 BOO投資契約」業經終止,有關民間機構違約處罰之執
行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10.07. 台財促字第11125531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7日
主旨:所詢貴府與尚○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公司)簽訂「民間
自行規劃『銀山莊渡假會館』案申請參與 BOO投資契約」業經終止
,有關民間機構違約處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9月16日府觀企字字第1110186397號函。
二、旨案既經貴府及協調委員會認定,尚富公司違約情形已無法改善,爰
逕以投資契約第 15.1條第3款「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
屬貴府履約議題,無涉促參法令解釋。
三、依促參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以公共建
設需要為前提;雙方簽訂投資契約後,主辦機關有履約管理責任且得
依約收取權利金,民間機構則須依約提供公共服務,屬重大公共建設
案件依法得享有租稅優惠。倘個案未履約完成即終止契約,無法遂行
促參意旨,已辦理之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用地宜以恢復原土地使
用為原則,俾避免促參法規成為遂行個案非都市土地變更特定目的用
途之工具,爰來函說明四(三)後段所述略以「如依第14條第2項第2
款規定通知尚富公司中止興建,將有窒礙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遊憩
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及後續興建之虞」,恐誤解促參推動意旨,特予敘
明。
四、據貴府提供資料顯示,旨案於98年12月15日依促參法簽訂投資契約,
99年10月21日貴府核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變更,105
年10月28日旨案(度假小屋區)建照執照變更起造人(由原起造人旨
案民間機構變更為虎爺溫泉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111年2月9日因可
歸責乙方事由終止契約,履約過程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及遂行促參推動
意旨,仍請貴府查明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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