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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0.27. 金管檢保字第111061018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一、本國保險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遵循下列事項
      :
      (一)申請期限:應於申請年度八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核
         准後,自次一年度起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二)內部陳核程序:為本項申請時,應先將相關申請書件交付監察
         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應
         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三)應檢附之申請書件(如內容不完備或說明不充分,經本會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1.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自評表,如附表。
         2.審計委員會核議結果與提報董事會通過之提案及相關會議紀
          錄,未設審計委員會者,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保留意見者,亦應一併檢附。
    二、本國保險業經本會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其執行品質將
      作為本會調整檢查週期之參考。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附表-_______(金融機構名稱)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自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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