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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有 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 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 同意,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10.28. 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
    三十六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
    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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