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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廢止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案,自即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9.29. 台內戶字第111024315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9日
    主旨:有關廢止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案,自即日起實施
       ,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年6月1日中市民戶字第1110015427 號函。
    二、按民法第989條至第991條、第995條至第997條定有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婚姻事由,倘當事人間之婚姻有上揭民法規定可得撤銷之事由,可向
      法院聲請撤銷之,於法院判決確定時,婚姻關係始消滅。又民法第99
      8 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另同法第988條第3款
      及第 988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重婚之規定,婚姻無效,但重婚
      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
      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前條第 3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
      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次按戶籍法第24條前段規定:「戶籍
      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爰上揭民事事件,經法
      院裁判確定者,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廢止結婚登記。
    三、查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
      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
      務所為之。……。」復按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
      告略以,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
      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本案考量當事人係持憑法院裁判書
      及裁判確定證明書等文件辦理廢止結婚登記,相關事實已屬明確,戶
      政事務所於事證之查調及文件之審認尚無困難,基於簡政便民,爰比
      照上揭本部98年7月3日公告,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戶
      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予以公告。
    四、檢附本部111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150號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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