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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證券交易法」第 41條第1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因保險子公司金融資
產重分類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1.04. 金管銀法字第1110227903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4日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將帳列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後,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
一0四九四二七四一號令計算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金融控股公司
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保險子公司所重分類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
變動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就所重分類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有
迴轉時,金融控股公司得就迴轉部分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
四、金融控股公司就保險子公司重分類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應於
金融控股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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