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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4條、第14條之
1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1.08.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47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8日
一、獨立專家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
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規
定,接受委任對於買回股份價格、收購對價、換股比例或其他財產之
評價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時,應遵循所屬同業公會所制定之相關自律規
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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