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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
、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11.08. 經授智字第1112003099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8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一章、第三章至第
八章、第十四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件-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八章、第十四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修正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