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訂定 111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
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11.10. 台財稅字第111046900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1年7月18日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
娛樂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 111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
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 112年1月1日起,一
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 111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稅務處及前
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1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1年重新研審保留適
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