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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111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11.10. 台財稅字第111046903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1年8月26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
,凡未編入 111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
示、解釋者外,自112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 111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稅務處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1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1年重新研審保留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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