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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自海外平行輸入印有國外設計師設計圖案之「貼 紙」,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03. 電子郵件字第111100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3日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
      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
      使得他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
      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惟
      此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
      商品」(例如音樂 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
      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
      ),但此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
      權商品,不受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核先說明。
    二、承上述,所詢自海外平行輸入印有國外設計師設計圖案(美術著作)
      之「貼紙」(非盜版品),由於該「貼紙」似以呈現該美術著作之美
      感為主要用途而屬「著作權商品」,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 87條之1所
      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
      物,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否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
      輸入,其輸入行為將因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視為侵
      權,須負擔民事責任,且輸入後如有銷售行為,則可能侵害著作財產
      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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