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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04. 智著字第11160013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4日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11年9月28日致本局局長信函(本局收文日期同年9月29日)
      。
    二、所詢問題一: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原件係指著
         作首次附著之物,此處之物即係民法上的物,包括動產、不動
         產。
      (二)依本法第 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
         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
         之重複製作」。因此只要是能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
         作的方法,皆為本法所稱的重製。所詢「翻拍」、「素描」、
         「透過『複寫紙』或『玻璃或壓克力透光』之撰寫」,如符合
         前揭重製定義,則屬重製。至於「筆錄」是指將話語記錄下來
         ,故依一般社會通念,素描與筆錄為不同的概念。
    三、所詢問題二,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7款
      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
      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因此,錄影(例如結婚錄影
      、廟宇落成錄影、成果錄影、專題錄影等),如其拍攝錄製時具有原
      創性與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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