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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業者於客房內提供智慧連網電視,而房客使用該電視內建之影音串流
服務或不需登入私人帳號之 Youtube觀看影音內容,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
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17. 電子郵件字第11110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一、飯店業者於客房內提供智慧連網電視,而房客使用該電視內建之影音
串流服務(例如Netflix、Disney+、愛奇藝等需登入房客私人帳號之
APP)或不需登入私人帳號之Youtube觀看影音內容,如飯店業者如僅
單純提供設備,並未提供影音著作之內容或另行安裝 APP或連結以接
收盜版影音內容者,無涉著作權利之行使,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
題。
二、惟,飯店業者如明知所提供之連結是侵權內容仍提供此種匯集該等網
路連結的電腦程式或設備,供房客點選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則可能構
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亦可能有著作
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相關之
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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